汉寿交警曝光五起酒驾案
2022-03-22 10:00:1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交警大队 | 编辑:周海燕 | 作者:聂神佑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993

根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文件精神,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执罚办案工作,努力实现依法行政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近期办理的五起行政案件予以曝光,以此警示,法律底线不可触碰。

彭某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3月4日17时49分许,驾驶人彭某满饮酒后驾驶湘JS29*9小型轿车,在国道319军山铺路段被汉寿县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彭某满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)违法行为,对彭某满处以罚款1500元,暂扣驾驶证6个月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500元。

双某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3月7日19时45分许,驾驶人双某辉饮酒后驶湘J2Z5*0小型轿车,在省道315汉寿县汉岩路与汉寿大道交叉路口,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双某辉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9条第1款、第13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6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7条、第22条第2款,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(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、驾驶证被注销后)驾驶摩托车、拖拉机、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,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,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,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)违法行为,对双某辉处以罚款4720元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(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、驾驶证被注销后)驾驶摩托车、拖拉机、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9条第1款第1项,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59条第3款的规定,处罚款1000元;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52条第9项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56条第4项的规定,处罚款200元;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8条第1款的规定,处罚款1520元;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处罚款2000元。以上四项违法行为,分别裁决、合并执行,并处罚款4720元。

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3月8日19时38分许,驾驶人高某驾驶湘JNS1*2小型轿车,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芙蓉路与汉寿大道交叉路口,被汉寿县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高某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,对高某处以罚款1000元,暂扣驾驶证6个月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000元。

姚某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3月10日16时25分许,驾驶人姚某强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,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国道319线1500公里300米处,被汉寿县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姚某强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9条第1款、第8条、第22条第2款、第51条、第17条,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(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、驾驶证被注销后)驾驶摩托车的,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(代码70690),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,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,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,对姚某强处以罚款2062元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(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、驾驶证被注销后)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9条第1款第1项,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59条第3款的规定,处罚款500元;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52条第9项,处罚款200元;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处罚款1000元;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49条第2项的规定,处罚款50元;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8条第1款的规定,处罚款312元。以上五项违法行为,分别裁决、合并执行,并处罚款2062元。

刘某桃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
【基本案情及处理结论】2022年3月12日22时37分许,驾驶人刘某桃驾驶湘JPP8*3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省道224汉寿县洲口镇洲口桥路段,被汉寿县交警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。刘某桃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)违法行为,对刘某桃处以罚款2000元,暂扣机动车驾驶6个月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2000元。

责编:周海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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